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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视听许可证

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全文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2017年)

第一部分 目录
  利用公共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向计算机、手机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不含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互联网电视、专网手机电视业务),业务分类如下:
 A、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一)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首发服务
  (二)时政和社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评论服务
  (三)自办新闻、综合视听节目频道服务
  (四)自办专业视听节目频道服务
  (五)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B、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一)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
  (二)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报道、评论服务
  (三)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制作(不含采访)、播出服务
  (四)网络剧(片)的制作、播出服务
  (五)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
  (六)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
  (七)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C、第三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一)聚合网上视听节目的服务
  (二)转发网民上传视听节目的服务
 D、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
  (一)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的服务
  (二)转播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的服务
  (三)转播网上实况直播的视听节目的服务
  注: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的集成播控服务、内容提供服务属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系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的集成播控服务、内容提供服务和传输分发服务的业务分类目录另行制定。

 第二部分 业务界定
 A、 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一)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首发服务
  指采访、制作或定制时政新闻、社会新闻类视听节目,首先供公众在网上点播的服务。定制指委托其他机构为本机构制作节目并供其播出的行为。
  (二)时政和社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评论服务
  指以主持、访谈、演讲的节目形式,围绕政治、社会事件或题材进行评论,供公众在网上点播的服务。
  (三)自办新闻、综合视听节目频道服务
  指采用与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相同的编播形式,自行编排含有时政新闻、社会新闻内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通过互联网实时播出供公众收看的服务。
  (四)自办专业视听节目频道服务
  指采用与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相同的编播形式,自行编排不含有时政新闻、社会新闻内容的影视、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频道,通过互联网实时播出供公众收看的服务。
  (五)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指通过互联网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或事件进行的视音频实况直播服务。

 B、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一)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
  指转载广播电视、新闻视听节目网站已登载播出过的时政新闻类,以及转载含有政治、社会评论题材的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节目,供公众点播(含下载或轮播)收看、收听的服务。轮播指将单个视听节目制成品反复播放,或将若干个视听节目制成品组合在一起,按固定顺序在互联网上反复轮流播放,且每一轮的播放时长不超过60分钟的播放活动。
  (二)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报道、评论服务
  指以采访、主持、访谈等节目形式,对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领域的事件进行报道、评论,并供公众在网上点播的服务。
  (三)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制作(不含采访)、播出服务
  指生产制作、定制、编排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并供公众在网上点播的服务。
  (四)网络剧(片)的制作、播出服务
  指生产制作、定制、编排网络剧(片)的服务。
  (五)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
  指采购、收集、编排电影、电视剧、网络剧(电影)、手机剧(电影)、动画片等节目,并供公众点播(含下载或轮播)的服务。
  (六)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
  指采购、收集、编排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方面的专题节目(包括个人DV作品),并供公众点播(含下载或轮播)的服务。
  (七)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指通过互联网对一般社会性、团体性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向公众进行实况视音频直播的服务。

 C、第三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一)聚合网上视听节目的服务
  指将互联网上的视听节目信息编辑、排列到同一网站上,并向公众提供节目的查找、收看服务的业务活动。
  (二)转发网民上传视听节目的服务
  指为网民提供专门的节目或信息上传通道,供网民将自己或他人的节目源通过网站的信息播发系统或收视界面传递给公众,供公众点播的服务。包括:
(1)节目上传服务,指网民将节目上传到网站的服务器中,供公众收看、收听(含下载)的服务;
(2)信息上传分发服务,指网民将节目名称、链接地址等信息上传到网站的服务器中,供公众浏览、选择再链接到其他播放器收看、收听(含下载)节目的服务。

 D、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
  (一)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的服务
  指通过互联网完整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频率的服务。完整转播是指保留频道标识,不在节目信号中插播内容,不修改、删减任何原有频道的节目内容和图文信息。
  (二)转播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的服务
  指通过互联网完整转播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第一类第三项或第一类第四项)的服务。
  (三)转播网上实况直播的视听节目的服务
  指通过互联网完整转播其他网站对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或事件的实况视音频直播视听节目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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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视听许可证材料注意事项

电视主管部门是网络视听运营服务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网络视听运营服务的监督管理,统筹规划网络视听节目运营服务的行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操作服务。
相关部门主管根据电信行业的管理职责,对网络视听许可证业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地方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音像事业单位和接入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网络音像运营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网络文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负责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文化,维护网络文化的信息安全。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接受网络音像运营服务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由网络音像事业单位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文明上网和文明网络经营,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传播健康有益的音像节目。抵制腐朽落后的思想文化传播,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六条发展网络音像业务,应当有利于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类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定位,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大力弘扬反映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提供更多更好的网络视听经典。营地服务能够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需求,不断丰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发挥文化在养心养神、养情养心、创造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网络空间,形成共同建设、共享共享的精神家园。
  第七条从事网络音像业务,应当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网络视听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者依照本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为什么要办理网络视听许可证?

根据广电总局第39号令《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法律文件的规定,未经广电总局省审批核准的企业及单位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业务范围内的相关业务;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应于期满6个月前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持证机构地址、网址、网站名、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广电总局备案并办理许可证登载事项变更手续。
  持证机构应当在领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90日内开通业务。如因特殊理由不能如期开通,应经发证机关同意,否则按终止业务处理。
  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新闻类视听节目,限于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以及经批准的新闻网站制作、播放的节目。
  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剧类视听节目,必须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那么在城市的在线教育、短视频、直播(教育、电商直播需要办理视听证,请参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分类目录(最新版)》)等,该怎么办呢?
  接下来跟大家讲下三种解决办法:
  一、收购有带视听证的企业,成本高,4000万以上。
  二、与有视听证的公司合作
  三、办理其他相关许可证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表演)
  以上是针对私企提出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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