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民三庭庭长宋晓明介绍,确权是指当事人不服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近年来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数量增长迅速,近两年来增幅尤为迅猛。
我国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此次发布的对此明确,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其他不良影响”。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也属于“其他不良影响”。
《规定》明确,对于含有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根据《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当事人主张的字号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他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与该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