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核定征收的适用情况,其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或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其次,有关于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依据账簿记载,自行计算缴纳税款,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可多退少补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主要为已建立会计账册,会计记录完整的单位所采用。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通常情况下,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对财务要求不同。查账征收对企业财务要求比较高,必须建立会计账簿;而核定征收对财务要求比较低,即没有财务人员,不做账也没关系。
2、对税负影响不同。对于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而言,企业亏损是不需要缴所得税的。而对于采取核定征收这一方式来说,企业不管是亏损还是盈利,都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