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想要发展盈利,其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不仅仅可以依靠主营业务,还可以进行对外投资。这里的对外投资是相对于对内投资而言。就是企业在其本身经营的主要业务以外,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方式,或者以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境内外的其他单位进行投资,以期在未来获得投资收益的经济行为。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益是否免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应如何处理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益是否免税
首先,对法人投资者而言,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你公司分回的50万元利润是"税前利润"而不是"税后利润",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范畴,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关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规定。因此,合伙企业投资于A公司分回的税后收益45万元,也不属于免税的投资收益,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税。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应如何处理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可以并入企业收入吗?应该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