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
其中涉知识产权条款摘发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提高知识产权质量。
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三十四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项目承担者可以依法自行投资实施、向他人转让、联合他人共同实施、许可他人实施或作价投资等。
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同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项目承担者因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首先在境内使用。
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独占实施的,应当经项目管理机构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批准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四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企业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知识产权。企业应当不断提高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