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设立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内容涵盖资金设立、管理机构、运作模式、职责分工、资金管理、防线控制等方面,旨在解决融资难题,推动我省中小企业快速发展。
以下是《方案》全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推动我省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根据《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使用方式的意见》(黔府办发〔2015〕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设立
(一)设立目的。
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以下简称“中小信贷通”)指以政府性资金出资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帮助中小企业获得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融资模式。通过设立中小信贷通,有效分担信贷风险,引导合作金融机构降低融资门槛、提高融资额度,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二)基本要求。
中小信贷通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分担”原则,支持合作金融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开展信贷业务。合作金融机构对我省中小企业(中小工业企业占90%以上,下同)累计投放金额较上年增长不低于20%,支持的中小企业户数每年度不低于上年度户数。
(三)资金来源。
中小信贷通总体规模17亿元,其中,省财政厅统筹安排财政资金5亿元,原“黔微贷”“贵工贷”“贵园信贷通”清算资金5亿元,贵州省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配套资金5亿元,各市(州)、贵安新区财政分别出资2000万元,共计出资2亿元,注入中小信贷通。今后视情况另行决定是否增大补偿金规模。
(四)支持对象。
中小信贷通支持企业的标准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重点支持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大力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经培育可实现上规入统的成长型企业,积极支持十大工业产业、特色轻工以及民族民间工艺品等特色优势产业企业。
二、管理机构
设立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资金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相关负责同志和处室负责人共同组成。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小信贷通办”)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抓好中小信贷通项目推荐和产业方向把握等相关工作。
三、运作模式
(一)确定合作金融机构。
在本省设立网点的各商业银行,认同并自愿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及相关合作协议所约定义务前提下,在中小信贷通设立期间,可自愿向中小信贷通办申请作为合作金融机构。中小信贷通办依照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贷服务、风险控制能力、贷款机构专业人员配置等综合情况,初步选定合作金融机构,报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中小信贷通办公示确认。
(二)选定受托管理机构。
由协调领导小组选定中小信贷通受托管理机构。中小信贷通存续期内,受托管理机构在满足中小信贷通流动性和依法合规安全的前提下,可对剩余资金开展资金运作。
(三)建立支持项目名单。
按照“互荐、共认”原则,由中小信贷通办、合作金融机构相互推荐当年有新增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项目,经共同认可后纳入中小信贷通项目名单,动态管理。合作金融机构按约定的授信额度和贷款利率发放贷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四)明确融资支持原则。
合作金融机构对纳入中小信贷通项目名单的中小企业主要提供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支持,单户融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单笔融资额度2000万元以上需提供增信措施。融资利率上浮幅度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0%,融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合作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不给予风险补偿。
(五)落实风险补偿方式。
当中小信贷通项目名单内企业在合作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逾期达60天或利息逾期达90天,合作金融机构启动贷款补偿追偿程序。中小信贷通对贷款损失(含贷款本金、利息等)的70%进行风险补偿,其余损失由合作金融机构承担。合作金融机构负责按协议依法追索欠款、处置抵押物等。对于追回的欠款,扣除合作金融机构追偿及诉讼产生的费用后,按照约定的风险共担比例及时清算退出,并返还到中小信贷通账户。
四、职责分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设立中小信贷通,并按照相关规定推荐项目;负责中小信贷通合作金融机构的征集和确定;牵头拟定中小信贷通绩效评价相关制度,指导合作金融机构开展补偿金业务,负责对补偿金运行开展绩效评价;协调解决中小信贷通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相关问题。
省财政厅:负责中小信贷通的财政资金筹集和预算安排,并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合作金融机构:收集拟开展融资项目并向中小信贷通办推荐;负责融资项目管理,按时报送贷款项目信息,并对报送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按规定申请中小信贷通,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贷款项目处置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中小信贷通配套资金部分的筹集和出资,负责与合作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开设中小信贷通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配合开展中小信贷通监督管理工作。初步审核合作金融机构提出的资金风险责任额度并形成方案报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参与合作金融机构贷后管理和债权追索等相关工作。
五、资金管理
(一)中小信贷通办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项目会商会,对双方互相推荐拟纳入中小信贷通项目名单的项目进行会商后,动态更新。
(二)合作金融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协调领导小组报送该季度贷款项目基本情况及中小信贷通执行情况,报告应包括截至该季度的中小信贷通项目情况、贷款发放及损失情况、代偿补偿及追偿情况等内容。
(三)中小信贷通办牵头每年初对上一年度中小信贷通运作情况进行资金支出绩效评价,根据资金运作的评价结果,提请协调领导小组审议是否延续设立资金、完善资金设立、变更资金规模或终止资金运作等相关事宜。
六、风险控制
(一)建立中小信贷通监督管理机制。协调领导小组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中小信贷通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补偿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对骗取、挪用贷款或者利用贷款从事其他与经营无关活动的企业,由合作金融机构中止对其贷款支持,并将企业和所有股东列入信用黑名单,协调领导小组永久取消其申请中小信贷通资格。
(二)建立风险叫停机制。当中小信贷通整体贷款不良率超过3%,暂停新增贷款投放,并压降贷款不良率。
(三)建立中小信贷通尽职免责机制。对通过协调领导小组论证并认定,按照合法程序或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开展工作,且严格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的,按国家、省相关容错机制不予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不影响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