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8日,刚刚闭幕的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浦东新区深化“一业一证”改革规定》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这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制定的首批2件浦东新区法规。
“这2件法规的制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的重要法治保障举措,在上海的地方立法史上、在浦东的改革发展史上,都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表示。
按照现行市场准入制度,企业进入不少行业开展经营,需要向多个政府部门申请办理多张许可证。浦东新区从2019年开始,在“证照分离”改革基础上,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将企业需要办理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2020年11月,国务院批复同意浦东新区“一业一证”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引领区意见》明确要求“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深化‘一业一证’改革”“探索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
丁伟指出,《上海市浦东新区深化“一业一证”改革规定》(以下简称《“一业一证”规定》)的制定将为为持续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提供法治保障。
《“一业一证”规定》明确了深化“一业一证”改革的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深化“一业一证”改革,要坚持需求导向、系统集成、重点突破,推动行政审批向以市场主体为中心转变,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
《“一业一证”规定》界定了深化“一业一证”改革的职责分工,要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深化“一业一证”改革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深化改革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区审批制度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一业一证”改革工作,开展改革满意度社会评价,总结提炼改革创新举措;区有关审批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接受委托,负责具体有关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及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行业综合许可证的具体办理工作。
上述规定还提出了深化“一业一证”改革的具体要求,具体包括:建立行业综合许可证“单轨制”改革、建立行业综合许可证统一有效期制度、深化告知承诺制改革、推动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以及建立“一业一证”改革清单管理制度等。
《“一业一证”规定》强化了相关支撑保障制度,具体包括推动政务信息共享,建立及时、准确的数据交换机制,优化完善相关业务应用系统,明确权利救济的告知方式等。
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市场主体退出规定》)的制定背景,据丁伟介绍,针对市场主体退出环节存在的实际情况,通过法治的方式,强化市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引导或者强制低效无效市场主体依法有序退出,减少“失联企业”“僵尸企业”带来的风险和占用的社会资源,已是当务之急。
《市场主体退出规定》规定市场主体注销环节的便利化措施,包括优化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缩短市场主体退出市场所需时间;探索承诺制注销改革措施;推进注销全程网办,利用“一网通办”平台赋能,提高办事效率。
上述规定还创设了强制除名和强制注销制度,遵循“行政适当干预、减少司法负担、推动市场出清”的思路,《市场主体退出规定》创设了强制除名和强制注销制度,明确了市场主体被强制除名的一系列法律后果,保障市场交易安全,及时释放名称资源,提升社会整体利益。《市场主体退出规定》创设的强制注销制度,在保障债权人等相关方利益的同时,及时清理消灭“失联企业”“僵尸企业”的主体资格。
《市场主体退出规定》要求建立代位注销制度,针对实践中由于部分企业或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已经注销或者撤销,导致其管理或者出资的市场主体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情形,建立代位注销机制,畅通特定市场主体注销时的制度瓶颈。
上述规定明确了有关责任的承担。市场主体退出涉及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市场主体退出规定》特别注重相关利益方的权益保障,进一步压实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包括:防范道德风险,规定通过弄虚作假骗取注销登记的补救措施;强调清算义务,明确市场主体未经清算被依法注销的,其清算义务人承担的组织清算义务不变;畅通救济渠道,规定有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