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行为人在注册有效期内对该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要先判断该行为是否侵犯了在先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的专用权。
同时,法院也会综合考虑行为人对宣告无效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是基于善意还是恶意,如果是善意的话,可能会由于无效宣告对做出并已执行的执法司法结果和已履行的相关法律行为不具有追溯力,而认定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如果是恶意的话,则应当认定为侵权。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由于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始不存在而缺乏成立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无法将其认定为构成宣告无效商标的侵权行为。
商标被无效宣告审查中是不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其商标专用权被视为自始不存在,但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不具有追溯力。
有关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于在宣告无效前的下列事项,不具有追溯力:
1、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
3、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合同;
4、已经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上述四类事项不具有效力,已经执行的,不得以注册商标已经被宣告无效为由,要求恢复到原来的状况。
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则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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