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为网络购物的冲击,实体店铺的数量有所减少,很多个体工商户选择不再从事经营活动,这时就需要办理注销手续。我国相关法律也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注销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注销时,根据这三个情况区别对待: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个体户、非正常户、已办理两证整合的个体户。
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到所在辖区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清税证明》。已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由登记机关系统内打印。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个体营业执照注销注意事项:
1.有领购发票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先到发票供应窗口清理缴销发票。
2.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缴清各项应纳税费款。
3.纳税人如有应补税费款、欠缴税费款的,经职能部门审核后,由税务所(分局、管理科)负责清缴入库。
4.纳税人涉及跨县(区)地址变更的,原管征税务机关按注销程序办理,纳税人必须在30天内到新的管征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5.纳税人所有提供的材料除原件外必须加盖纳税人公章(个体的,盖负责人章或签名)。
个体营业执照注销流程:
受理窗口→税务所(分局、管理科)初审、检查或转稽查部门 →县级局审核、审批(职能部门及局长)→税务所(分局、管理科)或稽查部门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县(区)局(职能部门审批、录入)→受理窗口→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