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天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电信业务发展趋势

发布时间: 2020-04-16 14:39 | 文章来源: 外商投资电信业务发展趋势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兴起,电商行业也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外资企业想要在国内设立电商平台,就需要具备EDI经营许可证。那么外资企业在国内申请电信经营许可证未来的...

  外商投资电信业务发展趋势。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兴起,电商行业也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外资企业想要在国内设立电商平台,就需要具备EDI经营许可证。那么外资企业在国内申请电信经营许可证未来的发展趋势是怎样的呢?法律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如何规定的呢?

外商投资电信业务发展趋势

  一、外商投资电信业务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主要集中在增值电信业务领域。自对外开放以来,增值电信业务开放种类呈扩大之势,外资股权比例呈放宽态势。按照2015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共设置10项增值电信业务,外商投资企业可分类适用WTO政策、CEPA政策和上海自贸区政策申请,部分业务开放比例至100%。

  1、总体情况

  截至2019年年底,获得批准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共191家。其中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许可证的145家,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发批复的46家(上海自贸区内企业)。

  2、按业务分类情况

  191家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中,工业和信息化部许可的145家企业合计拥有222个业务许可;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批复的46家自贸区内企业合计拥有54个业务许可。从许可数量上看,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信息服务业务、国内呼叫中心业务位居前三,该三项业务许可数量占全部业务许可颁发数量的85%。

  3、按地域分类情况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地分布,共涉及16个省(区、市),其中,北上广三地注册企业数量遥遥领先,占比达72%,区域发展不均衡现象突出。

  4、按外资来源分类情况

  191 家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中,约三分之二企业的外方资本来源于香港,其次是美国和日本,三者共计占总量的79%。

  5、按外资占比分类情况

  191家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中,外商独资企业有54家,占比28%;外资比例在50%至100%区间的企业有12家,约占6%;外资比为50%的有26 家,约占14%;较多企业外资持股比例在10%至50%之间,有83家,约占43%;外资比例在0至10%(含10%)区间的有16家,占比8%。

  6、按外资所在层级分类情况

  外方投资者既可能是持证企业的直接股东,也可能是二级及二级以上多层级的间接股东。191家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中,外资直接持股的约占49%;间接持股的约占51%。

  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依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4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解读:简单的说就是外商想要在国内开展电信业务就需要准备国内的法规,而不是按照国外的法规去执行,并且经营范围有限制,涉政或新闻估计无法参与。

  第5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8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符合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注: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第9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第11条: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合营各方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三)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第12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二)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关键词

检索外商投资电信业务,外商投资电信业务发展的相关内容
(客服1分钟内响应)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