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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发布时间: 2022-05-10 13:41 | 文章来源: 河北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通过开展企业信用分级评价,将全省企业信用状况按照四级进行分类,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加快形成以信用为基础...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通过开展企业信用分级评价,将全省企业信用状况按照四级进行分类,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加快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促进公平竞争,优化市场环境。

  建立信用监管事项清单和企业名录。《实施意见》明确,今年5月底前,各市、县和雄安新区具有企业监管职责的部门参照省级做法,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以属地监管和全面覆盖为原则,对标河北省信用监管事项清单,分级制定本地信用监管事项清单。驻冀央企、省属国有企业以及金融、能源、电力、烟草、食盐、电信、交通、银行等垄断性行业企业纳入省级评价企业名录,市属国有企业纳入市级评价企业名录,其他企业纳入注册地址所在县级评价企业名录。今年5月底前,各市、县和雄安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参照省级做法,对标省级评价企业名录,编制完成本级评价企业名录。信用监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依托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布。

  完善信息归集共享机制。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制定《河北省信用评价信息构成表》,将企业登记注册、变更等基本信息,司法判决及执行信息、行政处罚(严重失信行为除外)、行政强制执行、经营异常名录、欠缴税款、非正常纳税户、欠缴水电气费、未履行信用承诺、合同违约等一般失信行为信息,被处以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及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评价范围。今年5月底前,省有关部门对接国家有关部委,负责本系统省内协调联动,全量汇聚本行业涉企信息并通过省信用平台向市、县逐级共享,补充完善非本级产生的评价信息。

  统一评价标准体系。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综合1年内企业失信行为发生次数和严重程度等因素,将企业信用状况统一划分为A(守信)、B(一般失信)、C(严重失信)、D(“黑名单”)四类。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建立评价结果查询、发布机制,通过本级信用网站以企业自查或授权查询方式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每年更新。

  开展信用评价和结果共享。今年6月底前,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按照全省统一分类标准和评价指标,根据本级信用平台归集共享的信用信息,对评价名录内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实现自动分类。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将评价结果及时共享给同级具有企业监管职责的部门,并逐级上报,由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按需向省级部门和各地共享全省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加强对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统计分析,依据本级产生和下级报送的评价结果,自动生成本辖区企业信用状况统计分析表,从地区、行业等不同维度科学研判区域性、行业性整体信用状况,为制定预见性、针对性提升或整改举措提供参考。

  实施信用监管。今年6月底前,省级具有企业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以下原则细化制定本行业领域分级分类监管措施,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实施差异化监管:对A类企业,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一般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对B类企业,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有投诉举报和确有必要的,可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C类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定向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对D类企业,依法依规严格执行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