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许可备案?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当然这种使用是有一定条件的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为什么要进行商标许可备案?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进行许可使用合同备案主要是因为:
首先,如果不备案,商标被许可人可以超出商品的范围使用商标;
其次,如果不备案,商标被许可人可以超出商标的期限使用该商标。
而这些都不利于许可人监督也不被法律保护,有可能会对于商标的价值产生影响,这样的话就得不偿失因小失大。造成许可人自己的利益受损。
再次,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经过备案可以防止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极个别的查处,避免竞争对手去工商部门进行的可能的投诉:
比如称被许可人未经授权而是用许可人的商标或投诉被许可人侵犯许可人的注册商标权、从而给被许可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最后,许可备案便于商标局对全国商标使用许可情况的管理。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审查,从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商标许可使用不备案有何后果?
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确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时,不因未办理备案手续,就确认该使用许可合同无效,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办理备案手续方能生效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理,确认该许可合同无效。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对该未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知情(不知道、不应当知道)的人。不能对抗,是指在先订立的没有办理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不能抵抗善意第三人与注册商标人之间就该商标在后所订立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