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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办理条件

发布时间: 2020-05-12 14:11 | 文章来源: 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办理条件

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IP-VPN)属于类增值电信业务,是指经营者利用自有的或租用公用因特网网络资源,采用TCP/IP协议,为国内用户定制因特网闭合用户群网络的服务。因特网虚拟专...

  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办理条件。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IP-VPN)属于类增值电信业务,是指经营者利用自有的或租用公用因特网网络资源,采用TCP/IP协议,为国内用户定制因特网闭合用户群网络的服务。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主要采用IP隧道等基于TCP/IP的技术组建,并提供一定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专网内可实现加密的透明分组传送。

  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IP-VPN)在2015年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称作“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属于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是指经营者利用自有的或租用公用因特网网络资源,采用TCP/IP协议,为国内用户定制因特网闭合用户群网络的服务。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主要采用IP隧道等基于TCP/IP的技术组建,并提供一定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专网内可实现加密的透明分组传送。

  虚拟专用网络功能通常是指在公用网络上建立专用网络,进行加密通讯。在企业网络中有广泛应用。VPN网关通过对数据包的加密和数据包目标地址的转换实现远程访问。VPN有多种分类方式,主要是按协议进行分类。VPN可通过服务器、硬件、软件等多种方式实现。经营者应在业务覆盖范围内建立PE接入点的省市设立分支管理机构,并在获颁许可后按要求履行相应经营许可备案手续。经营者可以利用MPLSVPN、IPSec、L2TP、GRE、SSLVPN等协议,租用基础运营商网络资源组网开展IP-VPN业务经营。

  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IP-VPN业务的用户不得利用IP-VPN进行公共因特网信息浏览及用于经营性活动;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IP-VPN业务的经营者必须有确实的技术与管理措施(监控手段)防止其用户违反上述规定。

  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IP-VPN)资质办理材料有哪些?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国内VPN资质办理申办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公司;

  (2)跨地区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认缴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省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认缴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3)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4)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相关准入要求

  1、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许可的IP-VPN经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网络设施,也不得利用非经营性互联网骨干网络资源和设备开展IP-VPN业务,必须租用具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传输设施组建业务网络。

  2、经营者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国际IP-VPN业务,申请经营许可时应当提供不利用IP-VPN网络经营VOIP业务和国际IP-VPN业务,以及不超范围经营其它电信业务的专项承诺书。

  3、经营者应有确实的技术和监控措施加强对用户管理,禁止用户利用国内IP-VPN网络无证经营其它电信业务或进行公共因特网信息浏览。

  4、经营者应在业务覆盖范围内建立PE接入点的省市设立分支管理机构,并在获颁许可后按要求履行相应经营许可备案手续。

  5、经营者可以利用MPLS

  VPN、IPSec、L2TP、GRE、SSL VPN等协议,租用基础运营商网络资源组网开展IP-VPN业务经营。

  6、《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经营许可证中有特别规定外,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年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提供电信服务”,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的业务开展能力来申请业务覆盖范围,原则上业务经营者初次申请许可业务覆盖范围不能为全国。经营者提供服务后,有扩大业务覆盖范围需求时,可申请变更许可证的业务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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