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承载企业商誉和商品声誉的符号载体。商标转让的本质是品牌价值在不同经营者之间的转移,往往通过相关公众心目中对旧品牌的重新关联来实现。形式上,商标转让是商标权人在商标注册证上或商标申请文件上的名义变更;实质上,商标转让的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的转让,关系着品牌以及与品牌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专业人员、供应链、销售渠道和相关公众对该品牌认知的迁移。因此,商标转让是一件不那么简单的事情,涉及许多法律问题,既包含商标转让合同的订立和商标行政部门的变更登记;也包括转让过程中商标价值的评估,还包括相应法律风险的识别与防控。想了解更多商标注册知识,或是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如何注册商标大通天成资质小编有问必答!
商标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商标的转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了合同、标的价值外,还涉及转让过程中以及转让完成后一系列法律风险的识别和防控。
(一)合规风险
商标权属于私权,法无明文不得限制商标权人处分其权利。但考虑到商标权往往牵涉公共利益,各国无一例外又对商标转让设定了一些限制措施,如:类似商品使用同一商标的不能分割转让,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不能随意转让,集体商标不能转让,联合商标不能分开转让,共同所有的商标任一共有人不能私自转让等,甚至有的国家还规定了商标连同转让原则,要求商标权人转让其商标时必须连同其营业一并转让。如果忽略了这些法律规定的限制,导致商标转让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便将引发合规风险。
需要强调的是,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也为预防母公司通过商标许可或转让从上市公司抽血,涉及商标转让的关联交易必须对拟转让商标进行估值,并且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为了促成交易,有的商标价值明显低估,基于这样的估值而完成的商标转让,合规风险尤其值得注意。[6]
(二)操作风险
在我国,商标转让适用自由转让原则,商标转让与商标有关的商品生产经营不具有连同关系,商标权利人既可连同其营业转让注册商标,也可将注册商标与营业分开转让,只转让商标权。但实践操作中,商标局对于办理转让注册商标只是要求受让人一方到办理大厅即可,不需要提交书面的商标转让合同。在整个转让程序中,唯一能体现转让人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件就是由转让人签章的《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这样的操作设置,可能造成注册商标在商标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让”,即由受让人或第三方利用假冒签章而将自有商标非法转让。
(三)合同风险
1、一标二卖
在商标转让人将其注册商标分别转让给不同的受让人的场景下,或将引发合同的效力和违约风险。假如商标转让人与第一个受让人签订商标转让合同之后,隐瞒该事实又与第二个受让人再签商标转让合同,那么第一个商标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而第二个合同则属于可撤销的合同,由受让方享有撤销权。如果第二个商标受让人知道商标已经转让他人的事实,仍然签署商标转让合同或仍然不行使撤销权,那么第二个商标转让合同也有效。根据债权平等原则,任何一个商标受让人都有权请求商标转让人履行商标转让的合同义务。在商标局办理完毕注册商标转让手续后,因履行不能,其他商标受让人只能要求商标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
2、无偿转让
商标转让中商标转让人并没有获得任何对价,那么这种商标转让合同应属赠与合同。对于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随时单方撤销赠与。[7]商标权的转移时间是商标主管机关核准并公告之日,因此商标无偿转让合同自签订成立至商标转让公告期间,商标转让人其实可以随时以单方意思表示撤销赠与。
3、拟转让商标存在瑕疵
因商标为无体物,其存在的瑕疵只可能是权利瑕疵。当拟转让商标设置了质押、或者已经被许可给其他人使用(并在商标局备案登记)、或者已被查封冻结、或者被其他人提“撤三”或无效申请,商标转让合同均存在较大的履约风险。若拟转让商标虽已被许可给其他人使用,但并未在商标局案登记,则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方可不受在先的商标许可合同约束,继受取得注册商标后收回被许可商标使用权,被许可人的利益可以通过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获得救济。
4、善意取得不适用
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则买受人原始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以维护交易安全。虽然在我国善意取得的客体已经从动产扩张到不动产,但商标转让依然不适用“善意取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擅自转让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受让人不能因此取得商标权。受让人通过正常商业交易再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并经核准公告的,第三人亦不能因此取得该商标权。[8]因此,商标受让人应全链路审查拟转让商标的流转情况,不能仅调查前手取得商标的合法性,以避免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能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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