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众多分类中,有一种商标比较特别,叫立体商标。什么是立体商标?商标局是如何审查立体商标的?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聊聊商标局是如何审查立体商标的,一起长知识啦!
一、什么是立体商标
立体商标,是指仅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要素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立体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未声明的,视为平面商标。
二、商标局如何审查立体商标
商标局对立体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其中,形式审查内容除普通商标申请的一般形式要件外,还包括立体商标申请的特殊形式要件;实质审查包括立体商标功能性的审查、立体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立体商标禁用条款的审查和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注意:含有其它显著性要素的普通形状立体商标的注册,并不表示普通形状本身获得了注册。
1)立体商标的形式审查
申请人必须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商标图样或照片,可以是三维视图、多视图或者立体效果图,并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上注明是“立体商标”。
如有必要,申请人可在商标说明中对立体商标图样进行文字描述,也可以在申请书中对商标中不主张权利部分声明放弃商标专用权。
2)立体商标的实质审查
立体商标的实质审查包括:(1)对立体商标禁用条款审查;(2)功能性审查;(3)显著特征审查;(4)相同、近似审查。
1.对立体商标禁用条款审查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④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⑤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⑥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⑦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②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③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立体商标的注册不能违反《商标法》的上述规定,否则将不能成功注册为商标。
2.对立体商标功能性审查
三维标志如具有功能性,即三维标志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
①三维标志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立体形状组成,即该立体形状是为实现商品固有的目的和用途所必须采用的或通常采用的立体形状,判定该三维标志具有功能性。
②三维标志仅由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立体形状组即该立体形状是为使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容易地实现所必需使用的立体形状,该三维标志具有功能性。
③三维标志仅由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立体形状组成,即该立体形状是为使商品的外观和造型影响商品价值所使用的立体形状,该三维标志具有功能性。
3.对立体商标显著特征审查
立体商标和文字、图形商标一样,须具备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区分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只有具备显著特征的立体形状才有可能注册成为商标。
①不具有显著特征的立体形状
▲基本的几何立体形状、简单和普通的立体形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缺乏显著特征。
但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基本几何立体形状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的除外。
▲装饰性的立体形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缺乏显著特征。
但有足够证据证明该装饰性立体形状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的除外。
②商品自身的立体形状
商品自身的立体形状为行业通用或常用商品的立体形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缺乏显著特征。
以文物的外观立体形状在“容器、首饰盒”等与文物形状相关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时,若文物的外观立体形状表示商品本身的立体形状,该立体形状缺乏显著特征。
但有足够证据证明商品自身的立体形状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的除外。
③商品包装物的立体形状
▲基本的几何立体形状、简单和普通的立体形状、装饰性的立体形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缺乏显著特征。
但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基本几何立体形状、简单和普通立体形状、装饰性立体形状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的除外。
▲行业通用或常用包装物的立体形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缺乏显著特征。
但该立体形状非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常用包装物的立体形状的除外。
或者有足够证据证明行业通用或常用包装物的立体形状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的除外。
④三维标志和其他平面要素的组合
▲商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标志的组合而成,该立体商标具有显著特征。
▲商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不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标志组合而成,该立体商标具有显著特征。
▲商标由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标志组合而成,该立体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但该商标注册后的专用权保护范围应仅限于具有显著特征的平面标志部分。并在初步审定公告和商标注册证上予以加注。
⑤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图样经申请人说明后,仍难以确定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特征的,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
三维标志本身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4.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包括立体商标之间和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①立体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
▲两立体商标都包含有显著三维标志,且三维标志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两立体商标均包含有显著平面要素,且该平面要素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两商标均由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要素组合而成。两商标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要素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但其他平面要素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②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立体商标由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与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要素组合而成,该其他平面要素与平面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立体商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与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要素组合而成,该其他平面要素与平面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立体商标中的三维标志具有显著特征,但在视觉效果上与平面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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