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 科学技术部印发《国家交通运输科普基地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旨在推动交通运输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协同发展,为交通强国和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支撑。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科普工作,2002年专门制定了《科普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于科普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论述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在2016年的“科技三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没有全民科学素质普遍提高,就难以建立起宏大的高素质创新大军,难以实现科技成果快速转化。”总书记关于科普工作的重要论述,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动我国科普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普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部去年1月出台了《关于加强交通运输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交通运输科普工作做出了总体部署,其中就将建设科普基地作为重要任务,该项工作也是科技部和我部2017年签署的“科交协同”合作协议中明确的两部门合作任务之一。
科普基地一般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发展科普基地是加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丰富国家科普资源建设的重要手段,是推动科普社会化、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和支持科普工作的有效途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科普基地依法享受门票收入、进口科教音像制品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6年,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科技部负责牵头建设“国家科普示范基地”和“国家特色科普基地”。为完善国家科普基地体系,助力以科技创新支撑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依托交通运输重大工程、综合交通枢纽设施、重点科研平台和科技场馆等资源,开展国家交通运输科普基地建设,成为科技部和交通运输部达成的共识。在前期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两部门联合制定并印发了《国家交通运输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二、《办法》出台的意义
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新形势下,两部门联合推动国家交通运输科普基地建设,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一是落实《科普法》,支撑国家科普工作大局的需要。《科普法》第十六条规定,科技馆(站)、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文化场所应当发挥科普教育的作用;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园、商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各类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所辖范围内加强科普宣传。发挥交通运输点多、线长、面广,广泛服务于人民群众便捷出行的行业优势,依托重大交通工程、综合枢纽等生产服务设施、重点科研平台和交通科技场馆,开展国家级交通运输科普基地建设,对于挖掘交通运输系统的科普功能,完善国家科普工作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促进交通运输科技创新与科普工作协调发展的需要。交通运输科技创新领域广泛,各类科技成果十分丰富,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通过科普基地等支撑科技成果科普化,有助于加深人民群众对交通运输及相关科技知识的了解,提高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的科学文化素质,讲好交通故事、弘扬交通精神,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形象和职业吸引力,可为交通强国和科技强国建设奠定更为坚实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
三是深入开展交通运输科普工作的需要。科普基地兼具科普内容创作开发、科普人才队伍培养、科普教育服务等功能,是建立科普网络、开展科普活动、服务人民群众的有效平台和抓手。近年来,行业相关单位和各地方依托重大工程和重点科研平台等,在不同层面上建设了一批科普基地,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在现有基础上,建设一批高标准的国家交通运输科普基地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将会进一步促进交通运输科普基地的高质量发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五章、共十九条内容。
第一章 总则,主要规定了包括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科普基地的概念,以及基地管理的有关职责。
第二章 申报条件,规定了科普基地申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及发挥公益性科普示范作用、开展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总体要求。
第三章 申报与命名,规定了科普基地申报、评审与命名的有关程序。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提出了获认定科普基地履行职责、内部制度建设等方面的管理要求,明确交通运输部和科技部对基地实施动态管理及评估,以及对科普基地的择优支持。
第五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