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十三条和第三十条之规定,《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全网呼叫中心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呼叫中心许可证续期续期所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2)公司章程;
(3)跨地区开展呼叫中心业务的合作协议;
(4)各地通信管理局出具的经营许可证备案通知书;
(5)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有效复印件(含正文页、正文附页和特别规定事项等附件);
(6)公司继续经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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